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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
1)进食量明显低于常人。
2)节食致体重减轻,至少达到下述标准之一:①比原先体重减轻25%以上(减15%以 上为可疑病例);②比标准体重低25%以上(减15%以上为可疑);③Qutelet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低于17.5。
①身高厘米数减105,即得正常体重的公斤数。Qutelet指数一体重公斤数/(身高米数),Qutelet指数为17.5或更低,可视为符合诊断的体重减轻。
3)担心发胖,且认为自己太胖。
4)如系女性患者,常有闭经。
5)厌食和体重减轻并非躯体疾病或其他精神疾病所致。
(2)鉴别诊断:
1)排除可致厌食和体重减轻的躯体疾病,如慢性消耗性疾病、肠道吸收不良综合征、脑肿瘤等。
2)排除原发性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等所致的厌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