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医院攻略
浙江省人民医院住院医保相关政策
浏览次数:11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来源:浙江省人民医院
一、住院管理
1、 参保人员应当凭本人有效医疗保障凭证(如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就医,并主动出示接受核实。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就医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配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2、 参保人员不得强行要求住院或拒绝出院。不符合住院条件而强行要求住院的,或者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3、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结算采用出院结算制,跨年度住院医保费用的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大学生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参保人员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结算年度同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
4、 参保人员因患疑难疾病,经医院检查后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可由医院提出转外诊治建议,按规定办理备案后,在省外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结算。
二、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
1、医保的分类
甲类: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政策规定结算。
乙类:个人先自理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政策规定结算。
丙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有费用需要全部自费.
2、住院期间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负三部分。
自费:指不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丙类)
自理: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乙类项目和药品等,但在按医保规定结算之前,须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自负: 指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
3、下列药品和诊疗项目需由诊治医生提出,经医院医保办向省、市医保中心电子备案后方可使用。
药品:干扰素、胸腺肽、聚肌胞、金葡液。
诊疗项目:康复治疗、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催眠治疗、89锶-骨转移治疗、太空仓全身红外热疗。
4、住院过程中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的规定
在一个治疗过程中,使用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个人按规定自理一定比例(国产3%,合资10%,进口15%)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累计最高限额为4万元;部分医用材料最高限额为3万或2万元。(如起博器、支架、人工股骨头等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脊椎内固定材料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三、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40元/日,超出部分自费。
四、住院医保结算政策
(一)杭州市医保政策
1、职工医保政策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800至4万(含)
4万至40万
在职
800
18%
12%
退休
800
14%
8%
2、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800元至30万
城乡居民
800
30%
注: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 省级医保政策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下自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人员类别
人员类别
800至4万(含)
4万以上
在职
800
18%
12%
退休
800
12%
6%
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支付比例在退休人员基础上减半执行。
(三)省内、省外“一卡通”(异地就医“一卡通”)
1、省内、省外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个人应该承担的医疗费用,均按照参保地的医保政策支付。
2、省外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前,需先在参保地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凭“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并实行直接刷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