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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保患者限制用药及自费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来源: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

  1.目的:规范药品合理使用,加强对医保患者医保限制用药及自费药使用管理。

  2.适用范围:各临床科室、临床药剂部、医疗保险办公室

  3.具体要求:

  3.1医院信息系统中,标有“乙限”的药品属乙类药的限制用药,在《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其有具体使用范围说明;标有“自”的药品属未列入医保《药品目录》的自费药。

  3.2管床医师为患者使用甲类、乙类限制用药时,须确认符合《药品目录》的用药条件方可应用,同时须在病程记录中注明使用原因。

  3.3《药品目录》备注栏表适应症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症状与体征,实验室和其他辅助检查证据,并注明临床诊断依据。

  3.4《药品目录》备注栏标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目录》 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并在病程中详细记录后方可使用。

  3.5医师开具甲类、乙类限制用药时,必须有适应症,否则将按照自费药结算。

  3.6若使用自费药或不符合《药品目录》备注栏用药条件,医师在使用前,须告知患方使用该药品将自费结算,取得患方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同意书入病历存档,所发生的药费全部由患者承担。

  3.7医师未按上述规定审批和履行知情告知手续,造成患者投诉经查属实者,所发生的药费,全部由责任医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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