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有些时候劳动者迫于压力不得不签订这样名不符实的协议时,要注意多“长个心眼”,注意收集工资单等证明事实真实情况的证据,以免一旦发生纠纷时吃哑巴亏。因为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协议与事实不符,协议也可以被认定无效或被申请撤销。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任隽律师表示,从法律人员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建议劳动者不要轻易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协议或者合同。这样可能会使劳动者陷入巨大的风险之中,不仅会像本案这样面临无法取得工伤算损害赔偿的损失。更有些时候,当打工者成了名义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一旦企业发生刑事违法的情况,打工者将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无辜遭受牢狱之灾。
别签名不副实的协议
法院认为,由工资单及两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任华是被告陈立雇请的工人,双方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被告陈立是雇主,原告任华是雇员。《协议书确认的“合伙关系”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确认。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扣除陈立已经向任华支付的35000元,陈立还需要向任华赔偿32047元。《协议书予以撤销。
■律师提醒
任华向法院提交了工资单,证明在过去的几个月中,自己每月领取工资1300元,又请出工友李某和廖某作证。
对此,任华表示,自己本没按照《协议书拿过什么“利润分配”,也没有什么“以出资作价入股”,只是按时拿工资而已。自己在签订《协议书时本不知道什么是合伙人,只是当时迫于老板的压力,没办法才签的,实际上就是给陈立“打工的”。
面对起诉,被告人陈立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是合伙关系,有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书为证,所以不适用工伤赔偿。
因为协议书上写明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任华随后申请工伤认定时被拒绝。2007年8月,任华向南海区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份《协议书,并要求陈立一次性工伤赔偿23.11万元。
据任华称,进厂不久,厂长陈立便要求任华在一份名为《协议书的文件上签名,文件的主要内容为:“、双方确认在2006年1月合伙开办经营“大红塑料厂”,陈立以现金和设备出资人民币7万元,占70%的股份,任华以出资作价3万元,占30%的股份;第二,双方确认“大红塑料厂”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已经按照上述比例分配完毕,“大红塑料厂”没有任何债务,也没有任何债权;……”。
任华化名是四川人,2006年1月进入陈立化名在佛山南海大沥镇开办的大红塑料厂。
时报讯 记者 邬科 老板骗员工签一份“出资”之类的合伙协议,出了工伤事故后,老板就说员工是“合伙人”,非“雇工”,借此逃避工伤赔偿——这是近年来部分私企老板惯用的伎俩。不过,近佛山一起劳动纠纷官司的判决就给了这一伎俩当头一击。
打工仔一签“出资”协议,就从雇员变成合伙人,追讨工伤赔偿可能出现问题